粤考办〔2017〕30号
关于汇总公布2017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主考学校助学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考试中心)、各有关主考学校:
为便于助学及考试组织工作的开展,经审核,现将2017年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助学计划予以汇总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助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助学行为。各主考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开展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委〔2006〕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我省高职高专院校中开展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工作的通知》(粤考办〔2009〕35号)、《关于同意华南理工大学等院校开展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考试试点工作的复函》(粤考委〔2011〕1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考委〔2003〕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助学工作的通知》(粤考委〔2015〕1号)等文件的要求开展助学工作。要切实落实好教考分离的原则;要规范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必须向考生公布并严格执行;要加强师资力量,严格按要求遴选教师对教学点进行教学辅导,确保教学质量;要向考生明确自学考试“相沟通”助学班、自学考试第二学历助学班、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助学班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助学形式,正确地向考生宣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和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助学辅导的原则,不得硬性规定学生参加助学辅导的年限,并按考务相关规定组织考生做好报名考试工作。
二、主考学校开展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试点工作,经审定可互认成绩的新增课程见附件8。凡在本高职高专学院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助学班的学生,在该学院专科学习期间已取得相同名称课程考试(不含考查)合格成绩并完成互认课程差异部分教学计划的学习任务的,可按省考办有关文件及附件8对应互认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主考学校开展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考试试点工作,经审定可互认成绩的新增课程见附件9。
三、凡参加我省自学考试“相沟通”助学班的学生,在使用互认课程成绩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登记时,必须提供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否则其互认课程成绩无效。
2017年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助学计划,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试点工作的助学计划见附件1;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考试试点工作的助学计划见附件2;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的助学计划见附件3-7。
附件:1.2017年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举办“相沟通”助学班专业目录
2.2017年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助学班专业目录
3.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自学考试2017级全日制辅导班办学专业目录
4.华南师范大学开放学院自学考试2017级全日制辅导班办学专业目录
5.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自学考试2017级全日制辅导班办学专业目录
6.汕头大学开放学院自学考试2017级全日制辅导班办学专业目录
7.岭南师范学院开放学院自学考试2017级全日制辅导班办学专业目录
8.2017年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助学班互认成绩新增课程表
9.2017年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助学班互认成绩新增课程表
文件下载:2017年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举办“相沟通”助学班专业目录.pdf
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